※ 引述《ke0119 ()》之銘言:
: 實在很看不慣這種各打五十大板裝中立的,
阿你是有沒有看過監察院的報告?網址都給你了
我也說後來台灣有記取這次SAR教訓,
所以才有這次對抗支那武漢肺炎的SOP
硬要把SARS過錯,硬要全部歸到某一方或某一人,本來就是太簡化問題
還是你英雄電影看太多,覺得一定有個「全然邪惡的大魔頭」,在對抗正義的ㄧ方?
不能接受這種各打五十大板說法,所以說人在裝中壢?
事實上這個監察院報告,罵的點很多啦,人家也又有罵的理由放在後面
我就全放在文後,你有興趣就一個個反駁吧
歡迎各方紅橙黃綠藍椗紫白粉絲,都來一一破解護航
柒、調查意見:
一、衛生署及疾管局對於SARS病毒散播之警覺性不足,初期未能積極落實防疫工作,
致疫情淼漫失控,核有疏誤。
二、疾管局對於和平醫院爆發重大院內感染事件係經由體制外管道獲知,凸顯由下而上之
疫情通報體系嚴重短路,監測機制功效不彰,殊有欠當。
三、衛生署界定SARS之診斷定義過於保守僵化、未配合世界衛生組織同步更新,致部
分症候明顯者仍被排除,乃衍生後續誤判病情或隱匿疫情之爭議,核有未當。
四、衛生署越俎代庖裁罰違規醫院,便宜行事,於法未合,紊亂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權責,
顯有失當。
五、衛生署就本院前此糾正「院內感染控制」相關缺失後,迄未有效建立外控機制,醫院
仍形式化虛應故事,未能落實督導查核工作,顯有疏失。
六、衛生署釐訂SARS防制標準作業程序失諸遲緩,徒以公文要求地方政府進行抗疫,
卻乏明確指引與實質支援,致整體防疫作為鬆脫失序,亟待改善。
七、衛生署未能適時指定專責醫院以集中治療SARS病患,統籌調度負壓病床之機制亦
失靈,且未善用民間醫療資源,核有規劃欠當、調度無方、整合不力之疏失。
八、台北市接連發生和平、仁濟、中興、關渡、陽明醫院及華昌國宅感染SARS事件,
造成重大防疫漏洞,核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對於全市醫政及防疫業務督導欠周,院內感染控
制作業疏於查察,洵有未當。
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逕行指示市立醫院轉診SARS病患,核與法令有悖,亦與該局先
前函示自相矛盾,復未恪遵病床調度規定,切實騰空呼吸道隔離病房,致疫情爆發時隔離
病房不敷需求,顯有違失。
十、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兼負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重任,卻對和平醫院封院之規劃欠
周,配套不足,任令院內指揮體系渙散失據,復未督飭該院落實隔離管制措施,引發院內
脫序亂象與感染疑懼,殊有未當。
十一、台北市政府對於和平醫院封院所採行之配套支援不足,且就地隔離措施欠當,召回
醫護人員目的不明,程序草率混亂,徒增院內交叉感染之疑懼,引發抗議脫序亂象,貽笑
大方,確有可議。
十二、有關SARS是否列入第四類法定傳染病與疫情之發布,均屬中央之權責,台北市
政府衛生局未循行政體系建議或取得授權,逕行訴諸媒體發表,僭越應有分際,實有未洽
。
十三、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未及時提供SARS應行居家隔離名單,簽辦公文疏脫延宕,行
政效率及相關管考功能不彰,顯有違失。
十四、吳○○院長罔顧法令函示規定,授意林○○主任以收治肺結核病人於隔離病房內之
占床策略,遂行拒收SARS病患之實,顯有違誤。
十五、和平醫院封院之初,吳○○徒然等候接管小組之奧援,竟怠忽院長指揮監督職責,
釀成院內失序亂象,復未貫徹分棟分樓層隔離政策,形成感控管制闕漏,顯有失職。
十六、吳○○院長與林○○主任徒以該院不收SARS病患,來掩飾疫情,致該院同仁不
知適時採行應有之防備措施,且未確實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示落實辦理SARS防治教
育宣導工作,難辭因循敷衍,執行不力之咎。
十七、吳○○院長與林○○主任未能適時揭露院內收治SARS病患之訊息,疫情資訊隱
晦不明,致使醫護人員、病患與家屬均疏於警覺防備,顯有虧職守。
十八、吳○○院長與林○○主任未督飭所屬對該院曾經照護通報為疑似SARS病患之醫
護人員及曾住同病房之密切接觸者進行疫病追蹤調查並採行必要隔離處置,顯有怠失。
十九、衛生署亟應慮及未來新興傳染病之威脅,儘速研議籌措成立「防疫基金(準備金)
」並研擬醫護人員抗疫之全面防護標準作業程序,以未雨綢繆匡補闕漏。
二十、衛生署允應明確建立SARS與流行性感冒之鑑別診斷機制,並致力研發SARS
病毒快速檢驗方法,方能即時獲知檢驗結果以利及早通報,俾便採行適當防疫措施。
二十一、衛生署對曾罹患SARS之醫護人員、患者及其家屬之生理及心理狀況,允宜擬
具周延之後續追蹤方案,俾提供必要之心理輔導及健康照護。
二十二、有關外界指摘和平醫院疫情初發之時「延遲通報」或「隱匿未報」部分,相關單
位之調查結果與認定未盡一致,尚待司法機關之最終審認判決。
順便把你說第六點,監察院的理由書放在後面,怕你太懶,懶的去看
六、衛生署釐訂SARS防制標準作業程序失諸遲緩,徒以公文要求地方政府進行抗疫,
卻乏明確指引與實質支援,致整體防疫作為鬆脫失序,亟待改善。
(一)按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分別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針對傳染病防治之
辦理事項,其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包括: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監督
、指揮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宜、調查研究傳染病及新感染症、蒐集國
際疫情,規劃及參與國際合作事宜等;至於地方主管機關之應辦事項則包括:依據中央主
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訂執行計畫,並付諸實施及
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
(二)查衛生署於四月十六日函送各縣市政府「新興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因
應防治計畫」,其中地方政府應配合事項詳載於該計畫第二十頁至第二十一頁,衛生局自
當遵照辦理;惟依該計畫所訂分級管理策略,如發生和平醫院之群聚感染時,應啟動第二
級至第三級管理(動員),然查該計畫中尚無針對封院之應變相關措施訂定操作標準可資
遵循。迨發生和平醫院事件後,院內感染控制專家花費相當時間才在五月下旬由國家衛生
研究院建立針對SARS防疫之全套院內感控標準,在此之前尚無全國一致之「封院標準
作業」,足見衛生署釐訂SARS相關防制標準作業程序失諸遲緩。
(三)次查SARS乃是世界性高感染之新興流行病,關乎全國民眾之生命安危與健康,自
應隸屬於中央政府統籌性掌理之範圍;地方政府防疫專業與人力不足,特別是在面對SA
RS如此重大之疫情時,已非縣市政府所能單獨處理,況且依據衛生署三月二十七日署授
疾字第○九二○○○○一○五號函略以:「有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個案之處置,統籌
由疫情處理中心直接指揮並監督地方主管機關,進行防治措施。」然在實務運作中,衛生
署之介入支援與提供疫情資訊均不夠迅確,甚有漠視地方政府防疫人力不足之問題,徒然
不斷發出各類指令,對於縣市衛生局能否有效執行,則較少聞問,造成地方防疫人員以單
薄之專業人力疲於奔命,卻事倍功半。
(四)末查中央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各有其法定職責。然SA
RS為新興病毒,傳染途徑及治療方法均不明確,防疫體系之建立是項嶄新之挑戰,衛生
署雖於三月二十八日要求縣市衛生局成立防治中心,負擔防疫之責,惟對於全國防治體系
之建立、因應措施之擬訂卻失諸遲緩,也未即時邀集各縣市衛生局會商討論,地方政府在
現實上自未有完善之防治計畫可供執行防疫作為之參考,於專業能力及人力上皆發生力有
未逮之情事,然而衛生署卻未能居於主導地位,劍及履及,有方法、有步驟具體領導地方
政府建構預防措施,更無防疫之作戰計畫,導致我國整體防疫作為不論中央與地方間之縱
向指揮督導或各地方政府間之橫向協調聯繫,欠缺明確指引,呈現鬆脫失序之亂象,亟待
改善。
謝謝你看到最後,也麻煩把這幾點一一打臉,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