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忘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四條也有稱: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沒事亂跟人家講疫情的小道八卦
如果「不幸運」的話,惹上刑責是必然的,麻煩也很大。
而且都講了
非常時期,不祭出嚴刑峻法,難以控制疫情的傳播鏈
在某些國家裡頭,乃兵家常事、不足以為奇。
另外,就散佈確診者或疑似親密接觸者之各項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居住地、學歷職業
等)的部分
根據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
「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
施或處置;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
可知,其但書係以「有違規疑慮」為限
如果前述條件沒有達成,卻執著為肆意傳開資料的舉動,豈不就和「人肉搜索」無差別?
假若有同理心,就該知道相應後果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