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要談性騷擾,好歹先去看法律的構成要件
看法務部有列出6個構成要件(放文後),要全符合才成立
白話的說就是:
1.主觀:a.男方有性騷擾意圖 b.女方覺得被性騷擾
2.客觀:男方有做出性騷擾動作(後稱c)
帥男摸卡稱,符合ac,但b不符合
所以不成立性騷擾
這點雞排妹沒說錯
問題妳也沒舉證翁立友這次有符合ac條件的證據
只會說「被害人主觀感覺」就夠了
是有沒有法律基本概念?
林北就很簡單的支持「無罪推定原則」
跟是不是沙豬有殺小關係?
這個連九品芝麻官的太監都知道的法緒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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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黑點:
雞排妹還不快贊助側翼粉專,這樣才能帶一波風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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