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剛看了一下罷捷理由第五點
"募集物資部份明顯違反國安法第21條,影響國家安全甚巨"
後來他們說是筆誤
是違反國安法2-1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
下列行為"
可是2-1條的立法目的
應該是針對外國勢力想要影響台灣
所做的規範
黃捷資助香港民主運動
跟外國勢力影響台灣一點關係都沒有吧
會影響的是中共和香港吧
再看香港國安法21條
我覺得比較接近罷捷團體的罷免理由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
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其中一條就是"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
黃捷資助香港民主
在中共眼中就是分裂國家行為
符合香港國安法21條所規定的犯罪行為
所以罷捷團體說黃捷影響國家安全甚巨
這個國家指的是中國吧
不然黃捷資助香港民主
為什麼會影響台灣國家安全?
照這樣講
香港的事台灣都不能管嗎?
如果有一天中國也發生類似64的民主運動
台灣也只能袖手旁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