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王婉諭FB:回應政黑板疑問-如何教飛機杯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1-02-06 04:01:39
※ 引述《cholerae (努力)》之銘言:
: 額額,話說公然推銷猥褻物品,在正常時段放送給每個人看到,包含兒童也有機會看到,有
: 沒有罰則啊?
: 至於是不是猥褻物品是有定義的:
: 按大法官釋字第407 號解 釋見解,猥褻物品係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引起一般
: 人羞恥或 厭惡感。 釋字第617 號解釋則進一步區分成應完全禁絕的硬蕊(內容含有 暴力
: 、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與軟蕊(上 述內容以外之色情
: 資訊,若以適當措施阻絕即不應完全禁絕)兩種猥褻物 品。
: 照定義那飛機杯算是猥褻物品嗎?
猥褻物認定的法界實務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19990611%2c001&type=Q
法務部(88)法檢字第 001658 號
要  旨:某甲於住處經營情趣商店,販賣或公然陳列仿製男女性器官之電動陽具及
充氣娃娃等物品,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或公然陳列
猥褻物品罪。
法律問題:某甲於住處經營情趣商店,販賣或公然陳列仿製男女性器官之電動陽具及
充氣娃娃等物品,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或公然陳列
猥褻物品罪。
討論意見:肯定說:依目前社會觀念,上開物品仍應認為係猥褻物品,成立該罪。
否定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物品之概念應隨時代進步及社會之開放
而有所調整。上開物品雖係仿男女性器官所製之塑膠製品,惟與
真實男女性器官明顯不同,尚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性慾及厭惡,
且上開物品非但合法提供無性伴侶之人適當解決性需求之方式,
亦有助於降低性犯罪及色情交易,實無認定係猥褻物品之必要。
結 論:多數採否定說。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採否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一 按猥褻物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剌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
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物品而
言。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之發展、風俗之變異而有所不同。
至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應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乃屬當然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可資參考) 。
二 本題應參酌時代之文化背景及社會之一般觀念,視個案而定 (法務部
八五檢二字第一六七二號函亦採相同見解) 。
這已經是20年前的法律見解
按摩棒之類的情趣用品,法界實務上的認定不屬於猥褻物
女性用的按摩棒不算 你覺得男性用的飛機杯算不算
至於最近幾年夾娃娃機放情趣用品經常被抓然後裁罰就牽涉到另一件事
業者通常是外包裝上就用了猥褻的圖片
然後場所也沒有禁止未滿18歲之青少年進入字樣
而實務上對於散布的定義在於物品或內容的交付
所以如果覺得像雞排妹在記者會擺飛機杯覺得違法
不妨去告發看看 看是否會受理
喔 對了 不少賣場也有賣情趣用品 也可以一起告發看看
前年高等法院的判決剛好有類似的案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
自己查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2057 號判決
裡頭這段話可以參考一下
又按所謂散布者,係指將具有猥褻之文字、圖畫等客體予以散發傳布於公眾,自應有實際
交付行為,始足當之。
作者: twdvdr (風中的一粒沙)   2021-02-06 05:11:00
看記者會我以為桌上那是保溫杯 來PTT看文才知道那是飛機杯
作者: pda2001 (pcplayer)   2021-02-06 11:07:00
引起性慾的非情趣用品本身 是想xx的對象如果飛機杯要限制 有人連排氣管都能xx 要不要限制?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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