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蘇姓婦人前年間前往中西區某復健科診所掛號進行復健療程,與櫃台人員口角,持手機
朝正在執行醫療業務的物理治療師開啟閃光燈近距離拍攝並咆哮謾罵,二審依醫療法判刑5
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檢方原准予易科罰金15萬並分三期,但她持續濫訴及擾亂公署
,檢方撤銷易科罰金執行,蘇婦聲明異議,遭台南地院駁回,恐入監服刑,5日內可抗告。
檢方1月15日以「聲明異議人又多次以其另案告訴人改列證人之身分要求檢察官給予證人旅
費而大聲咆哮、無理申告法警涉犯強制罪、於夜間櫃檯外等候區、地檢署西側門等地區對於
法警不斷咆哮騷擾、拍打櫃檯」等情,認為她在執行期間毫無悔意,完全不改咆哮、藉端滋
擾公務機關行徑,是原核准分期繳納易科罰金,顯然不能收矯正及維持法秩序等後效,撤銷
易科罰金及分3期繳納處分,並令她文到10日內到案執行。蘇婦不服,聲明異議。
台南地院指出,執行檢察官既已依聲明異議人的具體個案,審酌本案判決內容及綜合該案犯
罪特性、犯罪情節等因素,考量其犯罪特性、情節,認若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當有難收矯
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等事由,撤銷易科罰金及分期繳納等處分,應屬行使法律賦予指揮
刑事案件執行的裁量權,並無逾越法律授權或有何執行指揮不當之處,因此,駁回蘇婦異議
。惟蘇婦5日內可提抗告。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234936
相信蘇姓婦人入獄後會好好反省 改告性騷擾比較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