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濁水:藍綠不務正業為罷免殺來殺去 價值何在應思考
: 4.完整新聞內容︰
: 高雄市議員黃捷罷免案今天投票。民進黨前立委林濁水在臉書表示,這一陣子大家不務
: 正業地殺來殺去,價值何在,應該想一想。
: 林濁水說,最近看到黃捷辛苦拉票,不免想起當年林義雄和時代力量力推罷免門檻降低
: 時,自己呼籲切莫,因為罷免這種直接民主對訴求進步的小黨非常不利,所謂進步主張
: 就是還沒成為主流的主張,所以進步小黨會成主流大眾罷免的箭耙,不過時力硬是聖靈
: 充滿而不聽,直到黃國昌被以支持同婚為由發動罷免才知道利害。
: 林濁水指出,要保護進步主義,罷免制度的建立還是要小心才對,這也是保護少數為宗
: 旨的複數選區制不該和罷免制並存的理由。
林義雄沒有推罷免門檻 他推的是公投門檻下修
改變從公投法妥協通過 卻設下的高門檻
https://www.storm.mg/article/30437/category/171151
回到罷免制度
以下有三種罷免門檻
1.罷免案投票人數為原選舉區選舉人之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同意票數超過有效票數1/2
2.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3.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無票數門檻
從最近幾次的罷免案來看 2是最合理的應該沒有人會反對
不過林濁水說錯一件事 修改公投罷免的規定 不是保護進步主義
而是落實憲法第十二章第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虧他在制度上浸淫那麼多年
另外林濁水要不要先盤點一下 照他這篇跟風的政論 需要修幾條憲法才能落實?
先幫你列幾條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23 條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
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第 133 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不要罷免? 立法院刪除選罷法罷免規定 馬上就會被大法官釋憲打臉
至於黃國昌的0門檻 大概等台灣的投票跟瑞士一樣方便時 再來考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