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2條
凡向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在本院有委員席次五位以上之政黨或聯盟,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院設置政黨黨團辦公室。
第3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立法院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總務處正式申請,並簽訂借用合約,供該黨協調聯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第8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委員之任期為限,每屆立法委員改選後,應更換新合約。每一政黨、聯盟委員席次未達五席時,其黨團辦公室立即由本院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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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好像有講
你有五席 就可以借
供該黨協調聯繫之用
借到你借到任期結束為止
黨團辦公室只有一間嗎?
要人家撤走
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