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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雞排妹事件讓很多問題多多的議題浮出水面。其中讓我覺得很受不了的就是是否性騷
擾一事應由被害人主觀來認定的說法。當然亦有人認為這個不應如此認定,而應視當事人
是否同意來決定是否為性騷擾。其實這些議論在刑法的觀點上都是有問題的。
某一行為是否為性騷擾行為,首先應該透過兩個兩個標準來認定。其一是簡單的純客觀標
準,例如觸摸身體隱私部位,法律上有列舉胸部、臀部與私處,當然擁抱與親吻也被列入
其內。其二,問題比較大的是輕佻的言詞與觸摸其他部位的行為。此際,所謂的共同主觀
的客觀標準即會發揮作用。亦即,如果一般人都會認為這會引起性方面的不愉悅的話,那
就是性騷擾行為,不會因為被害人特殊的感受而有所變化。
在認定為客觀上的性騷擾行為後,被害人的同意則為阻卻違法事由。而所謂的默示同意即
會成為爭點所在。
在為以上的認定後,才會去討論行為人是否有為性騷擾行為的故意。至於被害人是否認為
特定行該當性騷擾行為,這應該只是枝微末節的問題。於一般人會認定性騷擾,而當事人
不認為這是性騷擾的情形,可將之視為被害人同意阻卻違法;而當一般人都不會認為這是
性騷擾時,當事人特殊的感受,並無法將非性騷擾行為轉化為性騷擾行為。
這麼簡單的論述,就因為風潮上認定必須保護被害人,於是整個就被扭曲了。就本件雞排
妹事件而言,主控的行為客觀上已經符合性騷擾要件,而被害人沒有同意,也沒有默示同
意,所剩只有行為人的故意而已。業界的行規或行為規範並無法合理化該當行為。當然,
雞排妹所控訴之事,是否為真實仍待確認。
4.附註、心得、想法︰國立臺灣大學教授李茂生公開表示,某一行為是否為性騷擾行為,
首先應該透過兩個兩個標準來認定。其一是簡單的純客觀標準,其二,問題比較大的是輕
佻的言詞與觸摸其他部位的行為。最後,李茂生表示,雞排妹所控訴之事,是否為真實仍
待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