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李茂生

作者: B0858B   2021-02-11 09:44:55
1.轉錄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3657960054252354
2.轉錄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100001151858732
3.轉錄內容︰
最近雞排妹事件讓很多問題多多的議題浮出水面。其中讓我覺得很受不了的就是是否性騷
擾一事應由被害人主觀來認定的說法。當然亦有人認為這個不應如此認定,而應視當事人
是否同意來決定是否為性騷擾。其實這些議論在刑法的觀點上都是有問題的。
某一行為是否為性騷擾行為,首先應該透過兩個兩個標準來認定。其一是簡單的純客觀標
準,例如觸摸身體隱私部位,法律上有列舉胸部、臀部與私處,當然擁抱與親吻也被列入
其內。其二,問題比較大的是輕佻的言詞與觸摸其他部位的行為。此際,所謂的共同主觀
的客觀標準即會發揮作用。亦即,如果一般人都會認為這會引起性方面的不愉悅的話,那
就是性騷擾行為,不會因為被害人特殊的感受而有所變化。
在認定為客觀上的性騷擾行為後,被害人的同意則為阻卻違法事由。而所謂的默示同意即
會成為爭點所在。
在為以上的認定後,才會去討論行為人是否有為性騷擾行為的故意。至於被害人是否認為
特定行該當性騷擾行為,這應該只是枝微末節的問題。於一般人會認定性騷擾,而當事人
不認為這是性騷擾的情形,可將之視為被害人同意阻卻違法;而當一般人都不會認為這是
性騷擾時,當事人特殊的感受,並無法將非性騷擾行為轉化為性騷擾行為。
這麼簡單的論述,就因為風潮上認定必須保護被害人,於是整個就被扭曲了。就本件雞排
妹事件而言,主控的行為客觀上已經符合性騷擾要件,而被害人沒有同意,也沒有默示同
意,所剩只有行為人的故意而已。業界的行規或行為規範並無法合理化該當行為。當然,
雞排妹所控訴之事,是否為真實仍待確認。
4.附註、心得、想法︰國立臺灣大學教授李茂生公開表示,某一行為是否為性騷擾行為,
首先應該透過兩個兩個標準來認定。其一是簡單的純客觀標準,其二,問題比較大的是輕
佻的言詞與觸摸其他部位的行為。最後,李茂生表示,雞排妹所控訴之事,是否為真實仍
待確認
作者: n6335097 (ㄐㄈ)   2021-02-11 09:55:00
樓下尚市長
作者: peterw (死神從地獄歸來)   2021-02-11 09:58:00
我不是,樓下才是
作者: marktak (天祁)   2021-02-11 10:05:00
阿你這隻路人是有裝電眼喔 講三小幹話pekora都惡意性騷擾女朋友 這樣有沒有他媽開心了
作者: sd09090 (河馬阿河)   2021-02-11 10:12:00
準了
作者: cp109 (cp109)   2021-02-11 10:16:00
END 所以證據在哪?
作者: arnold3 (no)   2021-02-11 10:27:00
大學教授也懂性騷擾嗎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2-11 10:29:00
性騷擾防治法當中有不當觸摸罪...犯罪行為的要件分析就是刑法的核心領域啊,李茂生老師只是提供判斷性騷擾行為的要件標準。 不是針對雞翁事件本身下判斷...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1-02-11 10:33:00
看標題還以為是尚市長
作者: trohlens (SOSO)   2021-02-11 10:36:00
貼這種東西版上9成都看不懂或不想看懂 沒用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1-02-11 11:14:00
看不懂的依然看不懂
作者: guast   2021-02-11 12:07:00
都過一個多星期了,還在長篇廢話,不愧是法律系教授
作者: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21-02-11 12:53:00
這次我支持茂生,腦袋清楚。
作者: zzff92 (djaslkjfldsj)   2021-02-11 13:01:00
刑法大師 vs 法盲鄉民高下立見
作者: Terrn (倪福德加油!!!!)   2021-02-11 13:49:00
這個論述寫的很好啊~
作者: VVinSaber (Z.S)   2021-02-12 04:18:00
這篇有趣的是三斤轉這篇以為可以幫自己辯護XD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