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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2017158B號
主旨:有關採購教師教學所需教具之原則,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2年11月12日院臺教字第1020069616號函辦理。
二、現今社會科教科書之審查,臺灣與中國大陸於地圖上之顏色標示,均以顏色相異作為
原則之一,先予敘明。
三、另於首都之標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目前我國首都應為南京;惟中央政府所在地為
臺北。現行教科書中之標示,考量地圖之圖例符號為世界所通用,故一般而言在地圖上於
臺北標示首都圖例符號,於文字內容則敘明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併予敘明。
四、為避免學生學習之混淆,學校於採購社會科教具時,應採購與教科書內容相符合者為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