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的話
台澎金馬的主權 應該屬於中華民國政府
丘宏達老師有特別撰文討論這個問題:
(如果撇除老師的政治立場)
國際法上的先佔(occupation)意指一個國家對無主地行使有效佔領而取得領土主權。例如俄羅斯先佔西伯利亞的無人居住之地,即是典型的先佔例子。
先佔的構成要件有兩項。一為正式佔有,即一個國家做出佔有該領土的意思表示,例如透過發表聲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將該領土置於其國家主權之下。二為行政管理,即佔領的形式必須是「有效佔領」,有效佔領的方式如建立行政、立法、司法機構,設立居民點,懸掛國旗等。
1945年8月15日昭和天皇的「玉音放送」中,明確表達立即拋棄台澎金馬、朝鮮等殖民地。卻沒有指出要將主權讓渡給何人,因此邱老師認為此時台澎金馬為無主地,而同年9月1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國府派任陳儀來台,從此刻起中華民國政府有效佔領無主地。
另一個觀點是時效佔領(prescription)意指一個國家長期、和平地在他國領土上行使主權,且他國不持續抗議或不提出反對主張,以致於在歷史發展下產生了普遍信念,認為事物現狀符合國際秩序,因而取得該領土的主權。然而,自從國際法學問世以來,一直有法學家反對以時效作為領土取得方式。
但這個領土取得方法在要件認定上有太大爭議,因此目前國際法院並未承認類似概念。但若時效佔領可以成立,或許可以適用在台灣的例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