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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買家繞過代理商,偷雞摸狗嗎?
前幾天,趙少康批評衛福部向德國 BNT 購買疫苗,「繞過代理商」的行為非常的
「偷雞摸狗」。
這個問題,如果抽象來看,會產生一個命題:
越過代理商向原廠購買商品,有沒有侵犯代理商的權利?
——
契約相對性
首先,民法上有個原則叫作「契約相對性」,在這個原則之下,契約只會對雙方當事人
產生約束力,對契約外的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講個最簡單的:契約不是我簽的,當然不可以拿來要我遵守。
——
經銷與代理
在商業模式上,經銷商與代理商的差異在於與原廠的合作模式,經銷商通常指的是進貨
後在一定區域內為原廠銷售商品的人,代理商通常指的則是在一定區域內為原廠接洽商
品銷售的人。
所謂總代理商、總經銷商,則是意味著原廠與他們約定,在特定範圍(地區、時間等等
),原廠只能透過總代理商、總經銷商來銷售商品。
也就是說,經銷商與代理商不等於總代理商、總經銷商,如果原廠沒有提供專屬授權,
未來原廠仍然可以委託其他人經銷或代理商品。因此能不能爭取到專屬授權,就看雙方
怎麼談了。
——
拿別人的契約說我偷雞摸狗?
由此可知,本題的癥結點在於買方能否繞過具有總代理、總經銷權的代理商、經銷商而
直接向原廠買東西?
回到這個問題,所以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原廠跟代理商間的總代理契約與買方根本無
關,總代理契約是約束原廠在授權範圍內必須透過代理商販售產品,然這不能約束買家
只能向總代理商下單。
當買方繞開總代理而直接向原廠購買疫苗,原廠經過評估認為利潤大於違約風險而同意
出貨,這時候是原廠違反總代理/總經銷契約,而不是買家違約,因為買家根本不是總
代理、總經銷契約的當事人阿。
在原廠比較強勢的情況下,總代理/經銷為了維持商誼而避免未來無法繼續合作,可能
會選擇容忍原廠的行為,原廠更可能在契約中直接明訂可自行出貨的例外條款,與其說
原廠偷雞摸狗,不如說利字當頭在商言商,才是行走商場的江湖法則。
——
針對前日貼文之回應
本站前日貼出一則「法白出的書在博客來誠品等各大通路均有販售,但其實我們在自己
的官網上也有偷雞摸狗地賣,歡迎不循正道、想走後門的粉絲直接跟我們買書」,遭質
疑混淆通路、經銷、代理等觀念。
然該貼文所利用之觀念,事實上是前述的「契約相對性原則」,而不論是通路契約、經
銷契約、代理契約,均有「契約相對性原則」之適用,也都可以做專屬或非專屬之約定
,相關法律觀念應予以澄清。
——
#法律白話文運動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法律白話文運動就台灣直接跟BNT洽購疫苗的法律關係進行說明。
代理契約是原廠和復星之間的關係,跟台灣無直接關聯。
這也就是陳時中說「代理問題原廠面對」的原因。
http://i.imgur.com/7heCyhP.jpg
然後釣到某人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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