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去逛街看到的
https://imgur.com/qfp3GkQ
公告原文:
我們是原中華商場拆遷戶,安置在台北地下街。
台北市市場處逼迫我們安置戶必須將承租地下街店鋪之權利送給聚寶成公司,安置戶不
同意,台北市市場處、聚寶成公司、台北地下街合作社擅自將我們安置戶使用的店舖逕
行斷電。
今台北地院以強制執行命令命台北市市場處要恢復供電,不得對我們安置戶的店鋪斷電
,此有台北地院之執行命令為證!
所以台北市市場處有那麼大的權限可以要求租戶把承租權送給其他人喔?
一般合約不是一般都會有優先承租權之類的東西嗎?
而且如果不是沒交店租之類的行為發生,是可以無故斷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