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范雲:陳雪生案申訴決議結果,性騷擾事件成立

作者: B0858B   2021-03-05 0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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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收到台北市性騷擾委員會寄給我的公文,拆開前,我發現自己還是有些忐忑不安的緊
張,看完公文後,我感覺,我所有因為陳雪生案受到的攻擊以及走了繁複程序的鬱結心情
,終於得到一些釋放:
公文中白紙黑字告訴我,經過調查,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第八屆第七次大會決議,
確認陳雪生對我性騷擾事件成立!
陳雪生(及其律師)和我之間有兩個爭點:
一)他是否有用肚子頂我的下背近臀處,以及是否構成性騷擾。
二)他對我當場表示性騷擾的指控時的回應「用肚子不會懷孕」,是否構成性騷擾。
這份報告書,對第一個爭點,經調查後,認定符合「合理被害人」之客觀標準。對第二個
爭點,認定該回應「屬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因為相關規定,我不能直接公開調查報告全文細節。但為了釐清對性騷擾常見的誤解,我
引用其中一段判定成立的理由:
「吾人不應先假定他人都和自己有一樣觀感,應該要去尊重他人不同感受。不論是言語、
文字、動作,甚至非言語的各種表示型態,只要具有性意味或者性別歧視意涵,且接受者
感覺不舒服、不歡迎此類言行舉止,即屬性騷擾行為。蓋尊重每個人的感受及身體自主權
,是現代民主制度下每個公民都應該遵守的社會價值觀。」
此外,陳雪生(及其律師)一再辯稱,這是「合理的議事攻防」,這份報告書引用司法院
釋字第435號解釋,並說明如下:
「當時立法委員間並未發生明顯之肢體衝突,被再申訴人與再申訴人之肢體碰觸即非情理
之常」
「性騷擾之言行自已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且侵害他人法益,自非適法享言論免責權之
議事行為」
陳雪生對我的性騷擾,發生在2020年7月14日。因為立法委員不是立法院員工,所以立委
對立委間的性騷擾,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的是「性騷擾防治法」,最後如果
性騷擾事件成立,通常是由地方政府對行為人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僅屬於行政罰。
所以我最後決定採取行政申訴與法律訴訟兩者同步進行:向立法院所屬地台北市政府社會
局提出「性騷擾申訴」,以及就陳雪生不法侵害我人格權之侵權行為提出「民事訴訟」。
作為一位申訴人,我走過向警察局家防官歷經近三小時的製作筆錄、調查。以及再申訴時
,面對台北市性騷擾委員會的專家,直接陳述、說明。
在法庭的部分(仍在進行中),作為一位告訴人,我還在經歷法院數次開庭。經過這些已
經走過,以及還在訴訟中的法庭程序,我很可以理解性騷擾受害者們面對的困境:
1,證據取得之困難:事情發生的當下,很難有現場錄影畫面。自己或他人也不可能立刻
拿起手機錄音錄影,因為發生的時間非常快速。
2,發生後若挺身訴求公義,會遭遇到排山倒海的指責與羞辱。例如:陳雪生辦公室王主
任要我去「照照鏡子」;又或者雞排妹之前賣飛機杯被拿出來質疑,都賣飛機杯了,還會
有性騷擾嗎?
台灣社會不少人,面對性騷擾議題,彷彿還處在前現代社會,先公審被害人,似乎被害人
必須是道德無暇的完美女人,事件的揭發必須無涉任何派系政黨商業利害才不會被懷疑別
有動機。但,這在真實社會可能性有多少嗎?
這個性騷擾申訴,從我去年8月14日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以來,歷經近7個月,終於獲
得台北市政府「性騷擾事件成立」的結果,詳細過程如下:
①2020/08社會局移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調查。
②2020/10警察局調查。
③2020/11警察局調查結果為「性騷擾事件無法認定」。
④2020/11我函請社會局做為性騷擾防治主管機關,應依法及相關函示續行調查。
⑤2020/12社會局回函表示將我的去函視為不服該分局調查結果,提起再申訴。
⑥2020/01社會局調查。
⑦2021/03臺北市政府來函確認性騷擾事件成立。
最後,我要感謝和我一起經歷調查與法庭訴訟的兩位證人:林宜瑾委員、林楚茵委員,以
及兩位律師:賴芳玉律師、施雅馨律師。沒有她們四位女性的費時、費心、專業、勇敢,
以及體貼,我也不可能走到這裡。
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感謝大家對此案的關心,以及對我訴求個案正義的支持,也懇請大
家繼續關注!
4.附註、心得、想法︰民主進步黨推荐立法委員公開表態:「經歷法院數次開庭。經過這
些已經走過,以及還在訴訟中的法庭程序,我很可以理解性騷擾受害者們面對的困境:證
據取得之困難」。范雲也感謝一起經歷調查與訴訟的兩位證人: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林宜
瑾、林楚茵,以及兩位女律師
作者: slimak (shady)   2021-03-05 01:06:00
豬哥ㄛ
作者: sobiNOva (星星徹夜未眠)   2021-03-05 01:45:00
真不挑
作者: alprazolam (insane)   2021-03-05 06:15:00
什麼不挑?范可是萬中選一!陳年女兒紅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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