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只能說反智勢力太強,擁核很難得到支持
: 明明我已經講過很多次埋地下就背景輻射而已
: 一堆怕核廢料不知道再怕三小朋友
廢話嗎? 不是背景輻射,怎麼會叫最終處置場呢?
完全就是幹話
就你們最厲害,國際專家講的都不聽了
先看看各國設立最終處置場的規範
跟台灣的差在哪裡?
然後這是現行的最終處置場法規
https://erss.ae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0065
一、為確保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以下簡稱場址)之安全,
並利於場址評選與管制作業依循,特訂定本規範。
二、場址須能提供天然障壁,以遲滯放射性核種遷移,並避免自然作用
危害處置設施,確保處置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場址不得位於活動斷層或地質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一)活動斷層之主要斷層帶兩側各一公里及兩端延伸三公里之帶狀
地區。
(二)第四紀火山活動中心半徑十五公里範圍內之地區。
(三)泥火山噴出點半徑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
(四)單一崩塌區面積大於○.一平方公里以上,且工程無法整治克
服之地區。
四、場址不得位於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於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污染傳輸,
並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一)地下水體氫離子濃度指數(pH 值)小於四之地區。
(二)地質介質對關鍵陽離子核種之分配係數小於每公克三毫升之地
區。
五、場址不得位於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一)水道,包括河川、湖泊、水庫蓄水範圍、排水設施範圍、運
河、疏洪道、滯洪池或越域引水路水流經過之地域。
(二) 現有、興建中及規劃完成且經核准興建之水庫集水區。
(三) 地下水管制區。
六、場址不得位於高人口密度之地區。此指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六
百人之鄉(鎮、市、區)。
這些列一列全台灣剩 1/8的土地可以用
然後一個住在7/8土地的人
在那邊說風涼話
笑死
你們永和的先去1/8的地方開闢永核新村好啦!
接著再自行去申請要當自願場址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3748#lawmenu
還有補助金領ㄟ
記得阿! 去揪團
這樣子就可以達成你要目地,還能施行居住正義咧!
神靈 我等你號召永核幫 建村子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