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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OS (MIROS)
2021-03-28 23:35:02現行法直接用「中國」自稱的法條還不少喔。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1條:「政府為促進出口貿易,發展經濟,設中國輸出入銀行 (以下簡稱本行) ,
受財政部之監督。」
破產法第2條:「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公證法第5條:「公證文書應以中國文字作成之。但經當事人請求時,得以外國文字作成。」
管理外匯條例第13條:「服務於中華民國境內中國機關及企業之本國人或外國人,贍養其在國外家屬費用。」、「外國人及華僑在中國投資之本息及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