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噓 macaron5566: 所以就可以放出來??????放他自由?????? 04/03 19:31
: → macaron5566: 你才拜託勒 只要是台灣人都知道交保=放人了 04/03 19:33
: 推 shun01: 等等,這不算重罪? 04/03 19:35
先要有幾個基本觀念,交保不等於放人,羈押不等於有罪。
如果沒有這個前提,無法進行後面的討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羈押之要件為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沒有「有罪」這個條件,請看清楚。
我們先看「重罪」,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2019年修法過後,取消了業務過失致死(五年以下),
把過失致死(兩年以下)加重,只要是過失致死,就是五年以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年以下不符合重罪,這點回答了shun01板友的問題。
再來是macaron5566板友的問題,為什麼可以放出來?
這就是要請你去看羈押要件:
一、逃亡之虞
二、串供滅證之虞
三、重罪
重罪我們已經討論過了。
串供滅證呢?這案子的證據都在現場,供詞該問的也問了,能翻供的地方不會太多。
剩下的就是逃亡之虞了,你要怎麼證明「被告會逃亡」?
而回到法學基本常識,在判決出來之前,這個人只是被告,不能說他有罪。
我以為這是中華民國法學常識,但有些人顯然彷彿不是中華民國教育出來的?
會有交保=逃亡聯想的,通常是那種幾十億幾百億的經濟犯,
比方說國民黨王又曾、國民黨劉松藩這些人
國民黨劉松藩,曾任立法院長,非法超貸15億元案子中被判刑,逃亡洛杉磯。
國民黨王又曾,國民黨中央委員、總統府國策顧問,力霸掏空案罰款17億,逃亡美國。
或許macaron5566板友會覺得交保就是無罪就可以逃亡,是看多了國民黨這些人吧。
大概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