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82 (跟著美帝發大財)》之銘言:
: ※ 引述《Acalanatha (不動明王)》之銘言:
: : 政府採購法87至92條簡單版。
: : 87,圍標。
: : 88,綁標。
: : 89,洩漏標案資訊。
: : 90,逼政府官員讓你得標。
: : 91,逼政府官員洩漏標案資訊。
: : 92,犯本法規定之罪者。
: : 101,犯87至92各條。
: : 意思就是說,這個101,規定的是「投標過程」有無不法,有的話就不行。
: : 李義祥犯的罪,是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依政府採購法處罰嗎?
: : 我懶得找判決書,請自行搜尋。
: : 如果不是,高委員就搞烏龍了。
: :
: 高委員是烏龍球無誤,剛剛看了一下法條,103是限制廠商不得參與標案,義程的案子
: 真的要說應該是101第一項第四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 但台鐵K51的決標日期是2019年3月11號,義程偽造文書判決定讞是今年二月,台鐵是要
: 怎麼拿兩年後的判決排除東新營造將案子分包給義程?
: (如果工程如期完工,判決確定時應該已經驗收了...)
: 偽造文書是刑事案件,如果台鐵未經判決確定就逕行處分限制其參與,是會被告上法院的
: 就算立法院針對此進行修法,未來也很可能會碰到判決無罪確定的廠商提告國賠甚至釋憲
: 繞一圈結果回到原點
採購法
第 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
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當初一審判決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26號
https://reurl.cc/4ynLoj
今年更一審的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
https://reurl.cc/pmAaLl
當初一審宣判時用的是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所以採購法101-6就先不符合了
而101-1~101-5裡面
有可能符合的就是101-4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不過情節重大是”機關審酌”
該案為
https://reurl.cc/pmAava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於103 年4 月10日辦理「花蓮縣103 年度天然災害復建及道路橋樑工程委託設計技術服務工作(開口契約)」招標
也就是花蓮縣政府為主管機關
而依照
https://reurl.cc/jqo9yZ
機關應依
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不知道花蓮縣政府的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是如何認定的
總之花蓮縣政府是沒有刊登公報
既然沒有刊登列為拒絕往來 那108年台鐵的標案 他當然能夠得標/分包
另外採購法的拒絕往來是針對廠商 若為公司法人 效力不及其負責人
所以 就算義程被黑名單
東新接標案/分包 理論上應該也是合法
這部分真的該修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