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太魯閣燒出標案弊端!花蓮縣府放水

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21-04-08 14:22:35
我的疑問在,關於花蓮縣政府該標案的刑案,
歷經多年上訴,目前為更一審判決,
而看新聞,檢不服今年2月更一審的判決仍要上訴。
應不屬於判決確定。
相關新聞為:「李義祥曾承攬花蓮縣府工程造假 檢察官提上訴」
所以不管如何,本案中李義祥在客觀條件下屬於不確定狀態,
公務員沒有刊,應屬合理。
再來,根據政府採購法,101條的部分列「廠商」之違失,
不罰負責人,也就是說,借屍還魂,借殼上市也是可以規避。
就如同這次借東新的牌去標李義祥原本無資格標的標案一樣。
這部份看有沒有其他解釋,或者判例可以佐證或列出在訴訟中廠商之施工、
或者提報停權之機制為何。
工程會說明的地方比較符合鄉民所提,
阿一審都被判決了,怎麼沒提報,真是奇怪 ~。
花縣府所提反而比較符合我們看待的邏輯,
就是這個承接花縣府的標案,一直在上訴中,
沒有判決確定,也不像高虹安說的已定讞。
(基本上應該不會講定讞吧 通常說判決確定)
所以李的狀態一直屬於不確定,公務員沒有作為好像也合理。
但只能看大家信仰怎樣囉,畢竟這個案子今年二月的更一審判決出來,
花縣府也沒有提報的樣子。
以下是花蓮縣政府的聲明
花蓮縣政府發表三點聲明如下:
第一、本次引起太魯閣408車次事故之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劃(北迴
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之得標廠商為「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實非
「義祥工業社」或是「義程營造」,相關得標廠商有無轉包,或是非法行為,應由承辦機
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查核,或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會查核,非花蓮縣政府。
第二、「義程營造」在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花
蓮縣政府主動移送檢調並提起告訴,經法院審理才在110年2月19日判決有罪確定,一切依
據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倘在訴訟中尚未有罪定讞之廠商亦須通報,或是不同家公司卻同
一負責人有問題要通報,工程會應修法統一規定讓全國遵守。
第三、工程會吳澤成主委立院答詢時,以張冠李戴,魚目混珠之方式,將重大工安意外之
責任甩鍋花蓮縣政府,實為模糊焦點,企圖規避工程會應負起之責任,特此聲明。
原文網址: 快訊/花蓮縣砲轟中央甩鍋:李義祥有無轉包應是台鐵、工程會查核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408/1955877.htm#ixzz6rQDXJU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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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之銘言:
: 太魯閣燒出標案弊端!花蓮縣府放水
: 今日新聞
: 記者黃仁杰/台北報導
: 太魯閣意外燒出政府採購弊端!交通委員會今(8)日針對該工程發包、監造、施工等問
: 題,要求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工程會調查後發現,李義
: 祥的義程營造在104年花蓮縣府採購案因文件登載不實遭判有罪,但花蓮縣府卻未啟動停
: 權措施。
: 太魯閣出軌事件讓台鐵工程發包與施工安全問題再次浮上檯面,前工程委員會主委李鴻源
: 昨(7)日指出,台灣公共工程有最低標文化,但便宜沒好貨,始終問題不斷。
: 對此,工程會指出,最低標及最有利標都是目前採購法規定的決標方式,如金額大或案情
: 複雜等建議用最有利標,機關並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組成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決定決
: 標方式。工程會後續將再強化機關選擇決標方式的能力,因案制宜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或
: 最有利標,並將施工團隊,含分包商的履歷列入評選項目,挑選過去表現較佳的工程團隊
: 。
: 而對於外界質疑,李義祥的公司紀錄不良,為何還得標多案?政府採購依採購法規定,只
: 有在停權期間中之廠商,才不能參與政府標案投標或擔任分包商,李義祥擔任負責人的「
: 義祥工業社」曾因圍標被法院判決有罪,經招標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1 年至99年3
: 月9日止,停權期間已過,另「義程營造」在104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間,有履約請
: 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但花蓮縣府卻未啟動停權措施,工程會已去函縣
: 府要求說明。
: 另外,依營造業法第28條也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
: 員或工地主任,分包商人員為營造業之負責人,卻擔任主包商之工地主任,除違反營造業
: 法外,更有借牌轉包之可能,但此案於內政部建置的工地主任系統未能及時發現,建議營
: 造業法主管機關內相關勾稽制度,以利查核預防 。
: 各界也質疑,為何工程現場未有設置足夠列車安全防護措施?工程會回應,台鐵局 「鐵
: 路沿線工程施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防範措施」,嚴禁機具、材料及車輛等侵入軌道一定範
: 圍,另局外單位在路線及設施附近施工,也須依「局外單位在本局路線及設施附近施工工
: 作要點」辦理,各工程主辦機關應落實執行,台鐵局應督促落實。工程會7日查訪鐵路行
: 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施工中的7件工程,發現1件工程有施工便道及工區邊坡靠近鐵道,但
: 未設置隔離設施情形,已建議機關改善,機關並允諾即刻處理。
: https://www.nownews.com/news/life/5232887
: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21-04-08 14:25:00
真的要做 應該體檢一下李義祥以前做過的工程這種爛包商能夠每次都通過驗收? 是不是有人謀不臧的問題
作者: stark (凜冬將至-)   2021-04-08 14:29:00
就常理來說,一審判決有污點就不應該再標公共工程了,如還要等到定讞就太久。當然法條是怎樣訂還有討論空間
作者: jorden (William)   2021-04-08 14:31:00
這個大概就是司法判決真空期造成的漏洞 補起來就好了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21-04-08 14:33:00
這時候就要推中華職棒了 一經交保 永不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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