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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9
李正皓:
花蓮縣政府撒了一個漫天大謊。
為什麼李義祥過去劣跡斑斑,但依舊沒有被列工程投標黑名單?花蓮縣府沒有通報。
昨日工程會主委吳澤成備詢時表示,義程營造於104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
,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惟該府未啟動停權措施,工程會已函
請縣府說明。
對此,花蓮縣政府回應:
「義程營造」在110年2月19日才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一切依據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倘
在訴訟中尚未有罪定讞之廠商亦須通報,或是不同家公司卻同一負責人有問題要通報,工
程會應修法統一規定讓全國遵守。
簡單說,花蓮縣政府認為沒有定讞前不用通報,如果要通報,工程會要修法。
一條法條打臉花蓮縣整政府。
採購法101條:
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圖一)。
附上李義祥一審有罪之判決書(圖二),明明白白寫的是承攬「花蓮縣政府建設處」的標
案而遭判刑。
請問這個判決書,花蓮縣政府是忘記了?還是不敢想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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