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應該是適用"糾纏行為防制法",可能是記者記錯或是沒補充到新資訊打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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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日期:107-04-1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引起
社會各界對糾纏行為的重視。為保障民眾的自由及安全,此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
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希望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
重大犯罪行為發生。
賴院長指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
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為有效事先防範及事後處罰糾纏行為,以防止其危害他人身心安全、行動自
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並使公權力適時介入以完整防護被害人的自由及安全,因
此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糾纏行為之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3條)
為使人民之自由及安全免於受到糾纏侵擾,規定警察機關處理糾纏行為案件之期限、調查
與異議程序及得裁處之行政罰種類。(草案第4條至第9條)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警告或罰鍰處分之救濟程序。(草案第10條)
為周延保護被害人之安全及權益,避免遭受行為人反覆糾纏行為之持續危害、干擾及侵犯
,定明防制令制度。(草案第11條至第24條)
違反法院核發之防制令之刑事處罰。(草案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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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這個出來是因為:
刑法裡面有恐嚇罪、強制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僅家人間的騷擾行為;
要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必須符合"具有性意味與性別歧視"
或"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才有效;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僅規定了"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才能用此法治他
,但裁罰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之後立法院在2015年三讀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將"恐怖情人條款"的條文入法,
不過對像要是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才能聲請保護
令。
以上法律效令的嚇阻力都被認為不足,賴院長才會推動"糾纏行為防制法"。
※ 引述《AntiCompete (PapaOfAntiComeprtitive)》之銘言:
: ※ 引述《lpbrother (LP哥(LP = Love & Peace))》之銘言:
: : 1.新聞網址︰
: : 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256366
: : 2.新聞來源︰ 東森新聞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屏東甜姐兒3月就報警 「申請嘸保護令」遭人魔擄殺
: : 4.完整新聞內容︰
: : 屏東甜姐兒3月就報警 「申請嘸保護令」遭人魔擄殺
: : 2021/04/10 09:13 東森新聞 責任編輯李羿璇
: ???
: : 據了解,曾女在一家手機通訊行上班,才剛新婚一年多,因為甜美的長相、優良的服務,
: : 深受顧客的喜愛,而黃男也是其客戶之一。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黃男過去曾試?
: : 追求過曾女,但以失敗收場,後來還在今年2、3月時跟蹤騷擾,期間曾女曾不堪其擾報警
: : ,但警方雖已受理,但因黃男與曾女非親故,僅能依法將黃男送辦並口頭告誡黃嫌,無法
: : 申請保護令。
: 他說的保護令是我認知中那個家暴法的保護令嗎?
: 補充:104年通過恐怖情人條款所規定,未同居關係的親密伴侶也納入保護令適用範圍
: 記者是不知道保護令嗎?
: 中文系最會的顧名思義嗎?
: 還是說誤會了恐怖情人條款,只看到恐怖(噁男)沒看到情人?
: 想必當中應有諸多誤會耙……
: 可能女森同情女森偶理解
: 可是身為文組又不懂法律又寫新聞帶風向也太台灣女性了耙~
: 嘔嫩為壓~
: 應該督促立委修法,跳脫家暴法直接修刑法或是修專法都好
: 專法就叫做<<噁男防治法>>好惹……
: 只要女森就能到轄區派出所舉報噁男
: 員警必須每八小時確認一次噁男位置
: 若噁男接近女孩兒50公尺超過三次
: 或是被發現偷拍、偷看、借別人帳號偷看IG
: 員警就要向法院申請強制治療、感化教育
: 每天洗12次澡,2小時一次,沒洗就電擊
: 學習如何閉著眼睛走路,使用導盲犬及導盲杖
: 結束釋放後裝上GPS電子屌套,上線公開位置
: 所有女孩兒都能下載APP隨時注意附近有沒有前科噁男
: 終生禁止閱覽任何女性公開個資(含網路資訊)
: 大家覺得腫摸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