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43條和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並未針對勞工結婚對象、次數及頻率的限制
因此即使短時間內結婚離婚後又再婚,依法仍享有第二次結婚的婚假權利
不過勞基法的婚假相關條文亦未限制"不得對考績做出不處分"
也沒有限制婚假申請的程序要如何辦理
又短時間內和同個人結婚、離婚,可能會被認定不具離婚真意,故離婚不生效力
惟該不生效力之認定應該由法院司法程序來認定,而不是雇主自行片面認定
因此原則上即使遇上這種狀況,雇主還是要先給這名員工婚假
而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看看是否能成立離婚無效
若法院判決離婚是有效的那雇主只能摸摸鼻子認了
但法院如果認定離婚無效,則後續幾次婚假的事由消滅,因為勞工在該期間並未提供勞務
也沒有法定上可請領薪資的事由,所以該期間的工資應該返還,並且該時段亦可記為曠職
若連續三日或一個月六日曠職,則雇主自可依勞基法12條1項6款請勞工滾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