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天上午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
送往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的全文如下:
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 車 、 航空機
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三人以上
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知道大家對於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的內容 有什麼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