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跟騷法應該這樣改吧

作者: kim (@@@@@@@)   2021-04-22 16:37:38
第三是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第四則是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應該整併如下
以當面表示、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警告、威脅、
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第五為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應該改成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之過程,有以下行為對特定人之生活造成干擾

一、當事人已明確表達無條件拒絕再次接受邀約之意思後,仍然提出要求。
二、當事人已表示不宜打擾之時間,仍刻意於該時間提出要求。
三、為企業服務招徠業務為目的而提出邀約,非騷擾行為;惟以招徠業務的不實名義,對
當事人提出邀約,仍屬騷擾行為。
四、......(大家集思廣益)
原本條文問題有兩個
1,應受公評的政治人物會濫用本法堵民眾的嘴
2,以紳士風度提出邀約者被誣陷
大家怎麼看?
作者: evanc (Evan)   2021-04-22 16:40:00
"反覆或持續"
作者: cloudccw (.....)   2021-04-22 16:41:00
立委18個提案+行政院版 準備大亂鬥
作者: peterw (死神從地獄歸來)   2021-04-22 16:55:00
原本的第5條根本帝王條款
作者: pujipuji (噗嘰)   2021-04-22 17:10:00
第四類干擾不一定是第三類那些言行,無聲電話也算另外,這些類型構成條件是「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很紳士的邀約被拒絕又一直反覆邀約才會有可能構成違法
作者: masoho (福利聯社)   2021-04-22 17:17:00
先推反關說法啦,一堆抽單關說的民代,是要執三小法
作者: excia (Afei)   2021-04-22 17:23:00
以前女友吵架就不接電話搞失蹤 我一直打的話這樣就算是反覆了啊 雖然幾天後就會和好 但一氣之下就把我吉到警察局還真有可能 定義不夠明精準 會產生很多讓司法人員極度白眼的案件
作者: chun0303 (chun)   2021-04-22 17:38:00
但都是男女朋友了,即使吵架一方一直打電話,一邊賭氣不接,動機並不是要騷擾對方,要成案很困難吧
作者: platinum500a (變形驚肛)   2021-04-22 18:00:00
對甲甲說「你們是HPV高危險群」對支持居住正義的人說「買不起房是你們能力有問題」這樣有貶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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