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推文有人提到刑法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但是請注意第一句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本案員警有依法嗎?
刑法第140條第1項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為要件,這兩項都是以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沒有違法」為前提,因此當員警盤
查程序不合法時,將不符構成要件。
但如果員警有提出公然侮辱告訴,當然可以告當事人,這是告訴乃論,有6個月告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