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loudccw (.....)
2021-04-26 09:34:59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97226
本件被上訴人(即汽車駕駛人)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1時49分許,駕車在臺北市市民大道
4段前,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執勤員警以「行經設有告示執行
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逕行舉發在案。
本件依原審法院勘驗舉發過程蒐證錄影光碟結果,認定本件舉發員警係依被上訴人駕駛系
爭車輛,在前設有酒測臨檢站,針對行經路段所有車輛,隨機、概括、無差別地進行酒測
之前,即自行路邊停車,因而主觀先認定被上訴人有意規避酒測臨檢處所,有酒後駕車或
其他犯罪之嫌疑,故而上前,對於已經路邊停妥車輛之被上訴人,進行盤查。然依被上訴
人未停車前尚在駕駛系爭車輛之情形,該交通工具現實上並未發生有危害,且無其他蛇行
、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可資建立被上訴人有酒駕之合理可疑性,
等同因被上訴人不願順服前往接受上述無差別性、概括、隨機性之臨檢措施,即主觀臆測
凡任何不服膺此警察威權之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尚欠缺客觀合理之基礎,與警察職
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有違。
在酒測檢定處所前停車,警察上前要求進行酒測被拒,開立拒絕酒測罰單,但被處罰
人上訴,法院認定要有「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的處罰可言,所以撤銷罰
單及處罰。
這算是很經典的判例了吧,如果是無差別臨檢站查你正常,如果臨檢站前或非臨檢站
要求酒測,就要有正當的理由。
這也不是唯一的判決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5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