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son486 (Jason)》之銘言:
: 管碧玲質問,「法無明文規定」(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必須在公告成立的20到60天內辦
: 理,期間各類選舉的話應合併舉行,但對公投投票並無規定 )的時候,剝奪人民的權利
: 是可以的嗎?法律有沒有任何法基礎,要求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時候,要對當事人有利不利
: 去做判斷?李進勇回應,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我們不能不做決定,但做決定時必須有
: 所本。
: 管碧玲因此提出,「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程序不能有差別待遇,當罷免案在同一年
: 遇到公投案,時間又接近時,要怎麼去定有沒有差別待遇?她認為很簡單,就是不能有差
: 別待遇,要以不能危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向去做沒有差別待遇的決策,綁在一起舉行對當事
: 人有利或不利有普遍原則可以決定,這次綁在一起,就是會對當事人陳柏惟非常不利。
: 管碧玲更稱,陳柏惟本人已經講,合併投票就是對陳柏惟不利,那中選會還改在法無明文
: 規定的情況下,去做明顯對當時人不利的決定,那就是政治介入,所以她反對綁在一起。
: 而中選會在委員會決策上作為主管機關,就是不政治介入、不鼓勵政治操作、不能差別待
: 遇,每一次的決定要以對當事人有利的方向去進行,因為「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程
: 序的決定如果有各種不同決定的時候,當事人有事不利的情形一律要注意,要注意參採對
: 當事人有利的事項,「法無明文規定」時要參採的當然是要保護人民的權益。
我想問
為什麼綁在一起就是對當事人不利?
不能說陳覺得不利就是不利
公堂之上是該講證據的吧?
黃捷罷免案的投票率是41.54%,不同意票大於同意票
王浩宇罷免案的投票率是28.14%,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
韓國瑜罷免案的投票率是42.14%,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
由黃韓二人的結果來看
他們投票率都差不多
結果卻一個被罷免通過,一個沒有
粗從拉高投票率來看
不見得對當事人利,或不利
若仔細看投票結果
韓,不同意票25051,同意票939090
王,不同意票 7128,同意票 84582
黃,不同意票65391,同意票 55261
分析投票意向
韓國瑜基本上是讓支持者不要投,想要拉低投票率,以讓公投結果不成立
王與黃就當時的新聞來看,基本上都是鼓勵支持者出來投票,正面對決
而王失敗了,投票率不到三成,所以被同意票輾壓
而黃成功了,投票率超過四成,同意與不同意五五波,支持者人數略勝一籌
由此可以看出來
投票率沒衝高的王浩宇被罷免
投票率衝高的黃捷沒被罷免
所以高投票率似乎可以說對當事人有利才是
而與公投一起投票
過去的經驗都會拉高投票率
那麼管碧玲憑甚麼說對陳柏惟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