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開始就有人一直在造謠比中央早公開疫情相關數字、足跡會被罰300萬,
造謠到後面連官員自己都信了。
說要罰300萬的基本上都是說法源是兩個法條,
一個是「傳染病防治法」,一個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讓我們來看看到底是哪條能對像今天Co2這種先公開確診數字的開罰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1
傳染病防治法第 9 條
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
措施之相關訊息,
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
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第 64-1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這條授予中心的權力只有糾正不實資訊的權力。
並沒有說「無論錯誤還是正確都可以管」,
並沒有說「無論錯誤還是正確都可以管」,
並沒有說「無論錯誤還是正確都可以管」。
我們繼續往下看。
傳染病防治法第 10 條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
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
不得洩漏。
這條的重點在於「因業務得知」,也就是說因為工作性質得知,
Co2只要不是在工作上處於能得知的立場就能迴避這條,
更何況她今天只講了數字,不涉及病人的詳細資料。
接著我們看到第 63 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看到沒?你要開罰還要符合「不實」跟「損害公眾或他人」兩條件才能罰,
就算退一萬步說Co2講個207能造成恐慌好了,這數字不實在哪?
接著我們再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9
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看到沒?還是一樣,
你要符合「不實」跟「損害公眾或他人」兩條件才能罰,
所以今天對Co2喊開罰的,到底你要用哪條去罰她?
而且陳時鐘早就說過了。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409893
鄭文燦先透露染疫護足跡違法? 陳時中:不實、惡意、有害才算
https://health.udn.com/health/story/120950/5172995
對徐巧芯、周玉蔻洩訊息「雙標」? 陳時中:相信都沒惡意
連足跡都可以開脫了,公佈個數字算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