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巧芯解釋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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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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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
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醫師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
應依規定時限報告地方主管機關。
三、醫師以外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或疑
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報告醫師或
地方主管機關。
四、依前三款報告地方主管機關者,應
填寫法定及新興傳染病個案(含疑似病
例)報告單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
系統鍵入報告資料。
第六條
實驗室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設有臨
床檢驗單位之醫院、衛生局(所)或研
究單位之實驗室,定期報告特定病原體
檢驗項目與檢驗結果等資料,如附表;
必要時實驗室應提供檢體或病原體供流
行疫情監視及流行病學調查之用。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款報告結果,
進行疫情監視。
第十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
或疑似被傳染者,得進行必要之疫情調
查;其檢體經檢驗為傳染病陽性者,應
採行必要之防疫措施,並報 中央主管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