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疾管署臉書的PO的指揮中心快訊,寫到41萬劑AZ疫苗分配的第
四點(二)寫到6/10開始的第二階段26萬劑施打對象包含全國第一類~第三類(包
括醫事人員、防疫人員級高接觸風險工作者)未曾接種者,結果下面有人問第三
類有無包含第一類跟第二類的男女友,我上網查了一下彰化基督教醫院的公告,
第三類「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第一類至第三類實施對象之同住者。
這定義也太模糊吧?而且按理說第一類跟第二類的男女友比起同住者(例如家
人)而言更容易進行高風險接觸(人與人的連結之類的)。
如果一二類的同住者都可以排在第三類,那一二類的男女友呢?或者是因
為男女友太難定義?但同住也不好定義吧?看戶籍也不準,同戶籍不一定同住,
同住不一定同戶籍,就想很多臺北人的戶籍在其他縣市一樣。
身為一個醫護人員的另一半,我目前的做法就是只能先不找未婚妻,希望
政府對於第三類人員能有更清楚的定義,畢竟如果同住者都可以優先施打,沒道
理身為會更親密接觸男女友不行吧?
不過到時候可能又要花時間去證明同住事實,或者交往事實(還要證明不是
為了打疫苗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