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醫界勇敢發聲的人士
法界也陸續有勇者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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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林達
盡早揭露政府採購國產疫苗價格 並將全民參與三期受試列入疫苗公司財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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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台灣民眾普遍施打當作第三期試驗,是否應當列入公司費用支出,抵付給政府或全民?政府出錢,人民捨身,疫苗公司營收和股價獲利究竟會歸於誰?
美歐疫苗第三期試驗要求至少1萬或數萬人不等,每人成本約1萬至3萬美金,保守算來成本可能高達新台幣60億元(1萬人乘以2萬美元),這本來應該由國產疫苗公司負擔的成本,現在是否有列入公司的損益計畫之中?還是認為不必列入成本或費用支出,都由全民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