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杜個案濫訴及簡化訴訟程序 三讀修正民事訴訟法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74371.00
就說某位網紅因為散布謠言被酸,揚言要對酸民提告並賺錢一事
就民法侵權行為損害此一構成要件來說
如果某位網紅對於散布謠言被酸乙事,不覺得受辱反而自以為豪而洋洋得意
甚至發文自許要用來賺錢以給付法律顧問服務費用
該網紅是否受到損害?是否符合民法上侵權行為所謂損害之構成要件?
就承辦律師而言,如果該律師明知當事人所提起之訴訟,非因當事人受到損害
而主要目的是用來給付律師,該律師受委任而提起相關訴訟
是否符合濫訴之情況?或者有無違反律師倫理乙事?這就有趣了
建議趕快先備份某位網紅的文章 ,到時候有的打了
或許還可以把承辦律師檢舉到律師公會去
這才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