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分配過程、施打過程本身就有問題,甚至可以說違法。但好心肝本身就是醫療院所了
,雖然院所在半夜實施醫療行為是非常奇怪的事,但是警察那邊應該沒有法源能制止院所
做醫療行為吧?(傳染病防治法室內五人限制應該不及於醫療院所,警察常用的社維法能
做的也有限吧)
要去做醫療院所稽查比較專業的還是在衛生局,衛生局自己下面就有個稽查專門在管
醫療院所的,市政府內、衛生局內誰決定給的就要負責追蹤施打過程並且負責,要負完完
全全的行政、社會、司法上的責任。
我是認為這件事情終究還是衛生局跟市府的事,跟警察關係實在不大,警察又並非醫療專
業的執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