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震撼!學姊黃瀞瑩已經打完疫苗了!

作者: quester08 (克喜口母)   2021-06-11 15:48:00
※ 引述《ketter (挖西林老背)》之銘言:
: 現在去吵誰去偷打也沒什麼用了
: 有去偷打的這些人,有什麼法條可以處理嗎?應該是沒有
: 但診所是否有偽造文書,還有市政府的行政責任
: 這兩個才是可以去追的
: 檢調現在已經在調查中了
: 到時候調查出來,有法律責任的就處理。該罰的就罰
: 該承擔政治責任的就去承擔
: 然後調查完,如果發現行政流程有缺失的
: 就在下次公費疫苗大規模施打前改善完
: 現在去問這些名單什麼的
: 說實話,知道了又怎麼樣?
: 你在路上看到郭子乾你又能怎麼樣?叫他模仿殺蛇?
: 你看到學姊能跟他連結?
: 重點不是名單,而是診所,還有台北衛生局跟台北市政府
: ※ 引述《Yaomini (優かすみりさ)》之銘言:
: : 為什麼學姊打了沒事,丁丁打了有事,底下是證據,肥宅不要跟我裝甲.. 哼
: : 學姊: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7vpw-GEsrM
: : 反觀: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4i8V3w6_Vg
針對特權施打開罰與否,指揮中心持續閃躲。不具名立委不滿指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
》第17條規定,中央成立疫情指揮中心後,一切防疫措施均由指揮中心指揮、督導;第71
條更明定,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該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其中,《傳染病防治法》第20條規定,防疫藥品之儲備、調度、通報、屆效處理、查核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皆為中央權限;第67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之儲備、調
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第30條第4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35條規
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可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違反中央疫苗調度措施難
道沒有違法?
該立委質疑,指揮中心對於依據《藥事法》緊急疫苗採購可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對民間
假消息不遺餘力地選擇性移送查辦;如今遇特權施打疫苗,明明有法可罰竟避重就輕,無
異自廢武功,繼續下去恐自傷公信。
來源: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15396
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罰喔
陳時中要不要出來執罰了
作者: bread220 (blessing in disguise)   2021-06-11 15:49:00
已經是立委了還不敢具名是多害怕
作者: ssiou (科科~~)   2021-06-11 15:52:00
不具名立委?超怪的這明明是搏版面的好時機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