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顯是認知問題
在同樣的場所做同樣的工作,同樣的風險
禾馨認為可以打也是合情合理
市府要限縮解釋,那是市府的"裁量權"
就是說市府可以看情況決定
那問題來了
禾馨給名單的時候你看都沒看就放行
請問這算不算行使"裁量權"
市府先說OK,過幾天變成要重罰
你的裁量是變形蟲,可以隨時變的嗎?
如果說現在裁罰是市府的權限
那當初放行也是市府的權限
哪有那種要罰你就說市府有權力
要甩鍋就說過的話都不算數
舉個例子
我之前隔離的時候照說每天要量體溫
後來有一天我的體溫計壞掉了,我打給里辦
他說明天會拿新的給我,當天就先不用量沒關係
如果後來他們因為我有一天沒有量體溫要罰我
這樣說得過去嗎?
※ 引述《y800122155 (@[email protected])》之銘言:
: 我直接問
: 當年SARS和平醫院的外包洗衣工
: 如果放在禾馨診所
: 算不算第一類的非醫事人員?
: 如果外包人員不能打
: 那18年前給的教訓是什麼?
: 柯文哲、黃珊珊現在要為了一個員工
: 到底掛在哪一間公司底下來來判斷能不能打嗎?
: 這是很希望和平醫院群聚感染要再來一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