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5612/5566342
2.新聞來源︰聯合
3.完整新聞標題聯發科離職工程師被無效「競業禁止」獲賠近兩百萬元
4.完整新聞內容︰
聯發科公司前工程師徐祥哲欲赴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任職,遭聯發科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
分而不能工作,請求賠償美金8萬9592元薪資損害、新台幣100萬元分紅本息及精神上損害
新台幣200萬元,並登報道歉。台灣高等法院今判應給付198萬5000元,可上訴。
徐祥哲主張,從2007年10月間受僱於聯發科擔任工程師,負責實體設計時間樹Clock Tree
相關工作,屬於晶片設計後端品質管控,未接觸任何CPU或圖形處理器CPU技術,也未參與
「16奈米鰭式場效電晶體」技術相關計畫。
2014年4月19日離職,他在同年6月18日另受雇於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擔任該公司顧問並
負責CPU晶片設計前端整合工作。但晶片製成階段有前、 後端區別,技術各異,並無競爭
或實質相同可言。
他主張,聯發科明知他無重製、洩漏營業祕密,也未違反所簽署的聘僱契約書的營業祕密
條款,卻惡意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經准許及聲請強制執行,導致他
從2015年4月10日至隔年4月19日止無法工作,形同失業一年。
此舉,導致他受有原預期可從鑫澤取得年薪約為280萬3334元(美金8萬9592元)、無法分
受2013年度聯發科員工分紅獎金、無法分得鑫澤2014年度及2015年度員工分紅獎金、2016
年度員工分紅獎金的12分之5的損害。
因此,請求賠償薪資損害280萬3334元、員工分紅損害100萬元本息;且聯發科惡意向媒體
透露而讓他被報導,不法侵害他工作權及名譽權,另請求賠償慰撫金200萬元本息並登報
道歉。
一審審理後,判聯發科應給付徐美金10萬4409元本息。案經上訴,二審認為,雙方簽立聘
僱契約書及會簽單,均屬定型化契 約,裡面「競業禁止條款」無限制職務類型,且就競
業禁止區域、 對象、職業活動範圍為何,均不具體明確。
法院指出,聯發科以空泛且漫無標準地限制離職員工工作權,危及徐男經濟生存能力,顯
然逾越合理範圍,且也沒給予任何補償,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顯然失衡,該競業禁止條款應
屬無效。
法院認為,徐男可依法請求聯發科補償他在一定期間競業禁止所受的損害。法院審酌徐男
自行舉證證明賠償部分,今廢棄原判決,改判聯發科應給付198萬5000元。可上訴。
5.附註、心得、想法︰僅僅因為聯發科競業禁止條款未给予任何補償,只因這類完全不重
要的小事,法院就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然而,法院徹底忽略了,公司經營者和股東,才
是員工離職的最大受害者。公司不因為員工離職而向離職員工求償,公司董事和股東就已
經很吃虧了,員工竟還反過頭來反咬競業條款無效,中華民國勞動法令該改一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