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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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聞來源︰
聯合報 鄭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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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昶佐罷免案 中選會:第一階段門檻達標
4.完整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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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黨籍立委林昶佐罷免行動鬧雙胞,中央選舉委員會今舉行委員會議,針對有關二個提議人
的領銜人,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罷免案所生競合問題及其處理事宜進行討論,決議對同一公
職人員所提的罷免案,如已有一案經依法宣告成立,尚在進行中的罷免案,應公告停止進行
。
罷昶行動來勢洶洶卻鬧雙胞,一方是無黨籍議員鍾小平,透過黃復興系統發起罷免連署,已
完成第一階段送件;另一方則是藍營青年結合金色力量黨主席童仲彥等勢力,號召「清林散
昶」罷免行動。
中選會指出,提案領銜人鄭大平7月19日提出第10屆立法委員(台北市第5選舉區)林昶佐罷
免案,提議人名冊經查對結果,符合規定人數已達法定提議人數,中選會將依今日委員會議
決議,函請提議人的領銜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到會領取連署函格式及連署人名冊格式,
於60日內徵求連署。
中選會表示,周世雄領銜於7月29日向中選會提出同一立法委員罷免案,正由台北市選委會
進行提議人名冊查對作業中。
中選會說明,二個提議人的領銜人可否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罷免案,「公職人員選罷法」未
有明文限制,基於保障人民行使罷免權利,二個提議人的領銜人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的罷免
案,選委會仍依法受理。
中選會表示,至於對同一公職人員所提的罷免案,經連署程序後,如已有一案已依法宣告成
立,其他罷免案是否繼續進行,該會委員會議決議,基於平等原則及公益原則,並考量罷免
案投票結果如為通過,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1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
日起,解除職務。
另該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的提
議,鑑於「提議」為罷免的前置程序,依舉輕明重的法理及參酌一事不再理原則,罷免投票
後無論通過與否,均無訴諸原選舉區選舉人再度就同一公職人員重複進行罷免投票的必要。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罷免林昶佐分成
黃復興派(鍾小平)跟清林散昶派(童仲彥)
第一階段由黃復興派
提出的罷免案搶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