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連結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7-10/130803
節錄:
肆、量刑意見
事證明確,犯行足堪認定。核被告等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款、第 3
款之罪,請參酌 3 人於犯罪後猶飾詞狡辯,相互推諉,態度不佳,暨渠等犯罪之惡性、
平日生活狀況、品行、犯罪對於國家、社會造成之影響等一切情狀,分別依被告馬〇九、
張〇琛、汪〇清之犯罪情節從重量刑, 以示警懲。
補充: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
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
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損
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垃圾馬英九現在是不是怕怕
要找姊姊安慰惹
畢竟馬英九也是有名的姐寶,但絕對不是妻寶就是了 柯文哲:看我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