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裁定
公務員不依法簽報 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
並執行拆除 致仍得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
公務員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
刑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487843-07b1b-1.html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
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本院刑事大法庭於今日宣示裁定,認為: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
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