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要看證據啦
有人咬他賣
這種為了自己減刑亂咬的案例也很多
核心重點還是要看有無販賣事實
檢方認為他販賣
法官認為他販賣未遂
雙方認知差異
檢方證據是否齊全就很值得探討了
持有兩百個也可以解釋說自己不想頻繁購買
說不定到最後也只是持有、吸食而已
來個緩起訴而已
※ 引述《joy830 (joy)》之銘言:
: 我韓粉
: 韓粉就統粉,我承認
: 販毒未遂15年刑期減半成七年半,認罪又減為兩年半
: 哇靠,從最高無期徒刑變成兩年半
: 加上他是香港人,沒有引渡條例
: 高機率回香港沒事,又繼續實況賺斗內
: 可以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