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
由外側車道超車至內側車道時,因疏未注意而擦撞到白雲龍所騎乘之車牌號碼XIO-623號
普通重型機車,致白雲龍人車倒地,受有顱內受傷及硬腦膜下腔出血之傷害(過失傷害部
分未據告訴)。詎陳柏惟明知其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應即時救護,以減少傷亡並不得規避
其責任,竟未採取電話報案或直接將白雲龍送醫等必要之救助行為,亦未停留於現場等候
警方前來處理責任歸屬問題,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逃離現場。嗣
警調閱道路監視器發現陳柏惟所駕駛之上開車輛而循線查獲。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柏惟供認不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