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30CM,G罩杯 鄉民 中午好!
今年7月2日罷免宣告成案,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為之.
可是昨天的罷免投票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了.
選罷法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
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
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那3Q應該去法院告選委會投票日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昨天罷免投票是無效的.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
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那第一審地方法院最快要半年,第二審高等法院也要半年,那這一年中二區就不用
辦補選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