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判決...除了無言真的沒第二句可以形容
來看判決書多扯:
「被告馬英九於本案交易期間未曾經中投公司及光華公司股東會選任為公司董事,亦未經
中投公司或光華公司以章程或委任契約約定授權其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對外有為公司
簽名權限,而不具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罪及特別背信罪之身分」
挖國民黨所擁有的中投公司,國民黨黨主席不是公司董事所以他就不適用證交法背信罪!!
法律讀到大腿上了嗎??
公司法第8條: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
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判決書又說:
「中投公司於本案交易前經公司內部評估程序,並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
,後經董事會追認議案,尚難認違反斯時適用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
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內控規定。」
反觀當年台糖案
92年吳乃仁當台糖董事長,春龍公司表示有意購買土地,吳乃仁在年底核定土地出售,
不久就離職,然後春龍公司也沒有買。
又過了半年以上的93年夏天,此案的土地重新鑑價並公開標售,春龍得標
然後吳乃仁在103年被依賤賣土地判背信罪9個月定讞
只有會計師表示價格意見的中投案,大家都無罪
土地重新鑑價的台糖案,吳乃仁背信罪九個月
而且春龍得標的時候吳乃仁早就去職半年
我真不知道法院是誰開的...
這種判決,難怪台灣人都說法院的顏色很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