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一下 公投案通過的效力是什麼
公民投票法第30條
規定了三種不同公民投票的法律效果
第一種 是法律或自治條例的複決
效果:結果公告後第三日失效
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屬於這種情況
但這次公投沒有任何一案屬於這類
第二種 是立法原則的創制
效果:行政院研議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2018年「同婚立法」公投屬於這種情況
這次公投只有「公投綁大選」屬於這種
第三種 是重大政策的複決
效果:為適當處置 = 沒有任何法律效果
這次包括「珍愛藻礁」、「反萊豬」、「重啟核四」都屬於這種
避免有板友看不懂公投題目
先提醒大家「公投不一定有強制力!」
所以
如果有人最後因為不執行結果而森氣氣的話
請記得上街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