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規定現任總統、副總統逝世時依規定降半旗:總統(自逝世之日起至安葬之日)、
副總統(安葬之日)
第3條 每年228和平紀念日
第4條下列人士逝世,經總統決定者,下半旗:一、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二
、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偉大貢獻者。三、現任友邦元首。
第5條因天然或人為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依災害類別,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
請行政院決定下半旗。但屬國際災害事件者,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決定。
第6條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及前條下半旗之日期、期間,由下半旗決定機關定之
第8條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
至桿頂,再行下降。
第9條下半旗時,與國旗並列懸掛之旗幟,其高度不得高於國旗。
蕭美琴父親蕭清芬過世是不是會降半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