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mobil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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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位法官(感謝fkang指正,特此更正為「一位法官和兩位tribunal members」)已經看
過(have read)一疊未彌封的文件,以及一小疊彌封的文件(an open and a small close
d bundle of documents)。
2. 法院表示,那疊彌封文件當然不能給Richardson看,否則就違背了這場訴訟的目的。但?
院也同意,根據2014年7月30日布朗寧案判例,在撰寫判決時,必須揭露彌封文件的部分內?
。
3. 法院根據2014年7月30日布朗寧案判例,指明彌封文件包括了Richardson所要求的資訊,
也就是口試委員的姓名,以及口試委員簽署論文審核通過的日期。
9月的判決,法官除了說已經看過文件
但還說了在判決時要揭露文件部分內容
(As much as possible)
這部分沒人討論過,請問這部分判決與揭露已經出來了嗎?
還是還沒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