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royaZoro (最賤.問天譴)》之銘言: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917 號刑事裁定
: 內文有趣囉
: https://imgur.com/tMgEItw.jpg
: BTW為免誤會 先說明這個易科罰金聲請人一樣是上面的柯有駿 而不是冠鈞底迪
: 這個柯先生也許是冠鈞底迪的朋友OR小弟?
: 然後556號跟728號的案件因為都跟未成年人有關
: 所以判決是線上查不到的
: 看上面描述應該是暴力討債跟聚賭
: 所以冠鈞底迪提供的場地應該是賭場或牢房?
: 大家不要太苛刻 他只是個孩子~~~喔不 他只是個房東啊
: 都是壞朋友帶壞他的 柯柯
我也幫忙查一下吧,但是未成年的關係所以一堆OO自己填入喔,
又是未成年又是脫衣服又是跳舞又是含下體,
城裡人真懂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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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583 號刑事判決』
少年林○○(00年0月生,行為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
因加入上開賭博網站而積欠壬○○款項未清償。壬○○乃與林○○、
王○○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108年4月2日0時許,
先由壬○○邀同乙○至許○○租屋處見面,待乙○到場後,壬○○、
林○○及王○○即利用人數優勢,脅迫乙○不得離去,以此方式剝奪乙○之行動自由,
並命乙○打電話向親友借錢以償還債務,使乙○行此無義務之事。
又壬○○明知乙○為未滿18歲之少年,
竟基於以脅迫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之犯意,
命乙○脫光衣服並跳舞供拍攝影片,林○○、王○○
(無證據證明其等知悉乙○為未滿18歲之少年)則在旁監看,
乙○因畏懼而依指示脫光衣服並跳舞,
任由壬○○拍攝裸露全身(含下體)並跳舞之影片。
壬○○復向乙○恫稱:「如果不還錢的話,就會把影片散布出去」等語,
致乙○心生畏懼,而允諾將於明日還款,方獲得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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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因乙○遲未清償積欠之債務,於108年5月30日某時許,
接獲不知情之楊○○通知,獲悉乙○人在嘉義市家樂福夜市,
乃於同日22時許與林○○一同駕車前往該夜市,找到乙○後,
即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
要求乙○搭乘林○○所駕駛之白色自小客車,乙○上車後,
壬○○即用手將乙○之頭部壓低,避免行車路線曝光,
驅車前往不知情之王○○位於嘉義市○區○○街00號居處(下稱王○○居處),
以此方式剝奪乙○之行動自由。斯時,許○○、林○○、
黃○○亦陸續到達王○○居處,其等即承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
利用人數優勢,脅迫乙○不得離去。又壬○○明知乙○為未滿18歲之少年,
竟基於以強暴、脅迫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之犯意,
命乙○脫光全身衣物、下跪,並由壬○○、許○○分持球棒、
衣架及拖鞋等物毆打乙○,林○○、林○○及黃○○則在旁監看
(無證據證明許○○、林○○、林○○、黃○○知悉乙○為未滿18歲之少年),
乙○因畏懼而配合,任由壬○○拍攝裸露全身(含下體)並跳舞之影片。
嗣由壬○○、林○○及黃○○將乙○載回乙○住處,
由乙○交付放置在住處內之現金1萬元予壬○○後,始獲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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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補充:
壬○○ = 柯有駿
結婚照:
https://i.imgur.com/7TakjAT.jpg
中間柯有駿,左二王冠鈞,
我覺得應該是被朋友帶壞啦...
不過好友名單還沒刪除就是了.
https://i.imgur.com/JtI9pVK.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