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zbol (o.o)》之銘言:
: 我沒有要幫王辯護
: 但仔細看王冠鈞就是不知情啊
上一篇是含下體,
我們繼續往下看判決書....
用打火機燒人家ㄐㄐ好過分 QQ
己○○因積欠柯○○(即壬○○之胞兄)債務未清償。壬○○、柯○○、
林○○即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108年5月5日20時許,
先由柯○○邀同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柯○○所經營之「○○娃娃國」
夾娃娃機店見面,己○○到場後,柯○○拉住並要求己○○上車,
由壬○○駕車將己○○載往王○○居處。斯時林○○、
黃○○及王○○亦陸續到達王○○居處,
渠等即承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利用人數優勢,
脅迫己○○不得離去,以此方式剝奪己○○之行動自由。
又由壬○○強令己○○脫光全身衣物,柯○○、林○○、林○○、
黃○○及王○○等人則分別徒手或持衣架、球棒等物毆打己○○
(傷害部分於偵查中撤回告訴),
且黃○○並命己○○自行在生殖器上綑綁塑膠材質之束帶,
點燃打火機燒己○○之陰毛,壬○○則持手機攝錄上開過程。
復由壬○○對己○○恫稱:若有還錢就會刪除影片等語,
致己○○心生畏懼,任憑擺弄,而行此無義務之事。
壬○○再命己○○打電話向友人借錢償還對柯○○之債務,
柯○○則要求己○○簽立面額20萬元之本票6紙,以為債務擔保,
己○○因而撥打電話向數名友人借款,並簽立本票6紙交予柯○○收執,
而行此無義務之事。嗣壬○○駕車帶同柯○○、
己○○前去嘉義市仁愛路某夾娃娃機店前,
由柯○○收取己○○向綽號「大雄」之友人借得之現金2萬元,
及前往嘉義縣民雄鄉某處,由柯○○收取己○○向其前女友借得之現金1萬元後,
方釋放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