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檢警搜索台南七連霸議員蔡淑惠辦公室
今天是議員吳通龍詐領助理費定讞 (緩刑四月)
吳通龍案是使公務員登載不使成罪 (公務員奧義) 貪汙部份不成罪
吳申報議會助理薪水是每月四萬,實給三萬,剩下的一萬用在助理勞健保餐費
或雜項支出,把申請的錢用完,看起來還好
反倒是檢察官解讀法條,認為四萬都要用在月薪上,助理的勞健保餐費,或雜
項支出要民代自掏腰包,這才不合情理吧?一些左膠民代或團體,主張下修參
選保障金門檻,好讓更多 (窮) 人參政,若檢察官這樣解讀法條,就算保障了
(窮) 人參政權,選上後不就得每天忙找金援,哪有空閒為民服務,且更有可能
走偏門,最後還是有錢有閒的人,或結黨集合資源的人參選
大家認為呢?基本上不分黨派,不分資深資淺男女老少這麼多民代中招,證明
設計上有問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