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鶴齡】
台灣民眾黨秘書處的機要秘書,
柯文哲的秘書長(謝立功)的秘書,
負責處理第一次申訴案的人,
(負責處理第二次申訴案的是林恕暉,被罵狗勾的那位)
對於大家質疑他為什麼馮啟彥是被檢舉人,
最後還把案件轉回去給馮啟彥自行處理,
導致被檢舉人處理自己的案件,
整件事不了了之,當事人才又申訴第二次,
他表示當時馮啟彥自己說會處理會負責,
又拿出五位評鑑委員的親筆簽名(第二次申訴查到這五人是被騙才簽)
https://i.imgur.com/6KhuP2G.jpg
所以陳鶴齡相信馮啟彥主委,才轉回去苗栗黨部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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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龔委員,如果您是指謝立功秘書長沒處理好?我要表達異議,
因為是我,陳鶴齡處理的,跟謝秘書長無關。
110年11月2日17:25我接到秘書處通知有人認為選拔程序不公,
我在18:43通知馮主委,請他跟我們說明究竟發生何事,
為何有人說舉薦過程有問題,不好意思,晚了18分鐘。
我為什麼找馮主委?因為選舉是地方主委PM制。
本來,選舉事務就應該由地方主委負全責,
主委的確有權建議某人在某選區選,而且我們是小黨,
讓地方保持大一點的彈性,能夠因地制宜,
以黨的最大利益為考量應該沒有錯吧?
再者,他有說明後來出現的楊參選人是現任代表會主席,
有現任優勢,林先生年輕,可以去人口結構也比較年輕的地方,
或者是他的家族資源勢力相對豐富的地方參選,對本黨較為有利。
而且,馮主委有全體評薦委員親簽的各區推薦人名單,
我們怎麼會懷疑簽名是偽造的?馮主委說他處理,他負責,我相信我們的主委。
今年1月10日,秘書處二度接到林先生的再申訴書,
會再申訴表示之前沒處理好,我們研究了兩天決定依其要求送中評委調查。
本來設想,中評會應該會以事屬選舉糾紛為由退回中央委員會跟選決會處理,
沒想到委員們太有正義感,把政治案件當成法律案件,
著實的查了有無"違紀"部分,並且做出了撤回原提名重新再做評薦的建議。
正確程序應該是 : 建議中央委員會、選決會補正行政缺失,
怎麼會變成監察單位干涉行政單位、指導行政單位要怎麼做呢?
我舉個例 : 監察院接獲舉報,隔壁張三偷了鄰居李四家的牛,
就判定張三犯了竊盜罪,然後建議法官要判張三兩年徒刑,這樣對嗎?
如果這樣是對的,那乾脆叫警察去送郵件,
郵差去掃地,清潔工去教書,老師去當軍人好了。
如果處理事情可以不用按程序,這是對的嗎?
有人說,當時不應該找馮主委,我請問,李四告訴我他的牛被張三偷了,
我是要問張三還是去問王五、趙六? 我當然是找張三問,
張三有證據證明不是他,怎麼處理?
再者,請委員不要影射謝秘書長不作為,如果有處理不當,責任在我。
移送中評委處理後,秘書長也無從過問,因為大家都簽了保密契約,
調查事件未公開前,不可以向事件無關者透漏任何訊息。
我們必須遵守規定。
所以,不要說,處理了五個月還沒有完成內部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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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這是陳鶴齡在龔勤文(中央委)粉專下方的留言,
我有一段看不懂:
110年11月2日17:25接到申訴,在18:43通知馮主委,不好意思,晚了18分鐘。
怎麼算都是一小時又18分鐘阿!!!
還是說秘書處有規定一小時內處置,所以陳鶴齡超時18分鐘這樣,
我在民眾黨秘書處裡面沒朋友,沒人可以幫我解惑 QQ